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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法学会战“疫”在行动
发布时间:2020-02-10 10:56:59 来源: 

疫情防控期间,大庆市法学会积极响应中国法学会、省法学会工作要求,组织各专业研究会结合疫情防控开展法学研究、深化法律服务,得到各专业研究会的积极响应,吸引更多法学法律人积极投身疫情防控阻击战,针对疫情防控涉及的法学法律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并面向社会群众及时普及相关法律常识,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智力支持。

  

关于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文相关条文的法律解析

大庆市法学会房地产法学研究会会长、黑龙江鸿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洪刚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文第一条)。

解析:企业职工隔离、观察期间,企业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企业原则上不得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方式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文第二条)。

解析: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大庆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月,依据为黑政规〔201730号);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大庆市执行的生活费标准为最低工资的70%)。

 

3、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文第三条)。

解析:本条是关于仲裁时效中止和仲裁审限顺延的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大庆市法学会还组织金融与保险法学研究会结合当前实际,整理了通过以“卖口罩”“推销防疫药品”“体检”为名义进行金融诈骗的常见手法和案例,提醒广大市民留意留心,以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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