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现任领导
学会领导:
  • 会 长:刘  惠
  • 名誉会长:徐  明
  • 常务副会长:樊忠诚
  • 专职副会长:冷秀艳
兼职副会长:
  • 王福友
  • 刘亚辉
  • 齐作礼
  • 李亚兰
  • 时鹏远
  • 何衍春
  • 张  波
  • 张云涛
  • 张高成
  • 周  峰
  • 胡  东
  • 袁淑杰
  • 董玉庭
秘书长:郭大勇
您的位置: 黑龙江省法学会 > 法律实务 > 正文
禁止高空抛物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发布时间:2020-06-18 09:25:48 来源: 

随着城市群迅猛发展,高层建筑越来越多,但一部分人的文明程度并未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而提高,高空抛物行为频发,成为了“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袁晓波举例说,2019年6月13日,深圳5岁男童被高空坠落的玻璃窗砸中,三天后抢救无效不幸离世;6月19日,南京10岁小女孩放学路上被不明物体砸伤;7月11日,在济南一小区,一对祖孙刚进入单元门,三把菜刀就从天而降。

据统计,2016年至2018年,全国法院审结的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有1200多件,其中有近三成因为高空抛物坠物导致了人身损害;受理的刑事案件31件,其中有五成多造成被害人死亡。袁晓波对记者说,针对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时有发生的情况,《民法典》1254条在《侵权责任法》87条的基础上增加了相应规定。

袁晓波进一步解释:1254条第1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将拒绝高空抛物明确为法定义务。同时从公平角度出发,规定了可能加害人在承担补偿责任后向真正侵权人追偿的权利,体现了对可能加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2款的规定明确了物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充分保障了对受害人权益的救济;而且可以促使物业服务企业尽职尽责,履行好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义务。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将建筑物管理人直接纳入了责任人的范围之内,使其真正意识到必须事先做好防范、宣传等工作,在其能力范围内切实采取措施,加强高空抛物坠物等危险发生前的安全保障工作,防患于未然,否则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第3款“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一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公安等机关在查找侵权行为人方面的职责,体现了私法与公法的融合,也是民法典赋予公安等机关的法定义务。公权力机关的介入,不仅有利于查明侵权人,而且还会发挥威慑作用。通过执法机关的公权力遏制高空抛物的不良现象,体现了民法典对现实需求的回应,通过公法与私法的合力,规范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

袁晓波认为,守护好公众“头顶上的安全”,是一项综合治理工程,不仅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参与、推定、规范和保障作用,而且应加强行政机关、基层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等的联动,形成有效合力。

为此,袁晓波提出两条建议:一是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要强化技术手段,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注重推进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的应用,既起到很强的震慑效果,也能让受害者更加便利地固定证据,但同时要注意不能侵犯居民的隐私。二是建立救济机制,如设立高空抛物责任险,建立救助基金,实现对受害者权利的救济。

本文为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袁晓波接受黑龙江日报记者采访稿件。

© 版权所有 黑龙江省法学会 主办单位:黑龙江省法学会 意见建议:hljsfxh@163.com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长江路45号 电话:045158006132 | 黑ICP备14000005号